•商業事件審理法110年07月01日起生效
法規名稱: 商業事件審理法 EN
公布日期: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生效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

本法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法規類別: 司法 > 院本部 > 民事目

為迅速、妥適、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,健全公司治理,提升經商環境,以促進經濟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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